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45号
申请人: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200MA3FHu1FXA,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新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银,经理。。
被申请人: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3060W,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迎宾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秋月,经理。
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诉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