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552号
原告:济南市盛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鸦峪村联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200764828158H。
法定代表人:王仕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兆喜,济南莱芜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韩玉山,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身份证载明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东大街41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迎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3060W。
法定代表人:王秋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男,汉族,1966年8月27日,身份证载明地址: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老庙水巷8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盛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盛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盛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9.5元,由原告济南市盛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里马玉凤
书记员 亓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