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302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新冠路18号。
负责人:张金银,经理。
被告: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迎宾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秋月,董事长。
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诉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6.5元,由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