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同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财保65号
申请人:德阳市同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郭梅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清,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王秋月。
申请人德阳市同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欠货款165950.00元未支付,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90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德阳市同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登记在郭景娉和雷鸣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天山北路719号德阳希望城3#地块5栋1-18-4号【川(2018)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20674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同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900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德阳市同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登记在郭景娉和雷鸣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天山北路719号德阳希望城3#地块5栋1-18-4号【川(2018)德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1470.0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同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梁世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