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5216号
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新冠路18号联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200MA3FHU1FXA,联系电话130××******。
法定代表人:张金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喜,济南莱芜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迎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3060W。
法定代表人:王秋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绵竹市汉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6.5元,由原告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壬鑫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亓民川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玉凤
书 记 员 亓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