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亚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腾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亚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腾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321国道蔗村路段(旭达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亚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1502房。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市腾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亚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腾业公司要求亚盛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提供了相应的对账单及发货单(包括2017年9月之后的发货单)作为依据,但一审以双方没有对账为由,对于2017年9月之后的货款没有认定,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肇庆市腾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54.9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任喜跃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