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腾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321国道蔗村路段(旭达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亚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1502房。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市腾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亚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腾业公司要求亚盛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提供了相应的对账单及发货单(包括2017年9月之后的发货单)作为依据,但一审以双方没有对账为由,对于2017年9月之后的货款没有认定,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肇庆市腾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54.9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任喜跃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