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03执保383号
申请人: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元镇歇月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9643960L。
法定代表人:周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漳州路北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6728504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财保22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8月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在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8×××44)的存款47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财保22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忠炜
审判员*建
审判员罗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