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22号
申请人: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漳州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67285048X。
法定代表人:李调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娇,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安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1WFNJ6C。
法定代表人:邓思松。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4月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申请人:林国清,男,汉族,1971年10月27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申请人:杜辉,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国清、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85万元。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12151973229040200000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国清、杜辉名下价值28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梦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