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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联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2000号 原告:安阳市联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市辖区高新区金沙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向南6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辛村镇政府临街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安阳市联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安阳市联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安阳市联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联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联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