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93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辛村镇政府临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397786012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