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辛村镇政府临街二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2民初4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施工工程地点在河南省清丰县,本案案涉合同《木工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不仅约定了施工标准,而且对施工质量等均有约定,属于施工合同。根据专属管辖规定应由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2民初49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邓 舒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