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民初1427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辛村镇政府临街**。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