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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民初1427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辛村镇政府临街**。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阳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