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3790号
原告:蒋天珂,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镇平县健康路与杏山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0689291153。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蒋天珂与被告**、镇平县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蒋天珂于202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蒋天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天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苏 罡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