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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天珂、镇平县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3790号 原告:蒋天珂,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镇平县健康路与杏山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0689291153。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蒋天珂与被告**、镇平县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蒋天珂于202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蒋天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天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苏 罡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