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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镇平县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2725号 原告赵xx,男,汉族,1989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被告镇平县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0689291153,住所地:镇平县健康路与杏山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商水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3X64UP18,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西环路西侧、行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9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泌阳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履行款、执行款等。 委托代理人**元,男,汉族,1992年1月15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履行款、执行款等。 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牧原公司委托代理人***、**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平合立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镇平县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牧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6.33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