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民初4087号
原告:镇平县万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涅阳路东段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395226447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健康路与杏山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068929115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平县万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镇平县万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万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平县万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42元,减半收取599.21元,由原告镇平县万兴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