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宇林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1254号 原告:湖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4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宇林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欧洲花苑6A-17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宇林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