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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白浪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0323执1935号 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白浪分公司、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白浪分公司、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鄂0323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白浪分公司、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18921.45元,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案款1307798.7元,以上合计2226720.15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178725.15元,退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受理费、保全费26297元,本案执行费21698元。现十堰恒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案款及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已开票附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