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民初382号
原告:***,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界西县。
被告:王学财,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0683937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与被告王学财、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