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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民初119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0683937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明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