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民初119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06839377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明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