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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广投资有限公司、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24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 法定代表人:**海,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财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关于竹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财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财广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广西财广投资有限公司支付34312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本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4312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本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聆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梁倍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