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09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解放庄路1号五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562812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越界思哲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98123229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越界思哲影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狮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9号***都商业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NF0B4U。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越界思哲影业有限公司、广东越界思哲影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狮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6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293.84元及以27609.15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566.18元、财产保全费552.94元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61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31至2023年7月31日止,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3471.82元;
2、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6005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1至2023年8月1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执行谈话、履行义务。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3471.82元,退执行费699.41元,余款2772.41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2772.41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