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6165号
原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解放庄路1号五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562812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定显,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越界**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9812322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越界**影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狮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9号***都商业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NF0B4U。
负责人:***。
原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越界**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东越界**影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狮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狮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定显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293.84元及逾期利息(以27609.1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9月8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南海狮山**国际影城的消防安装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为432000元,如因**公司设计方案改变,造成系统增加或更改,其工程量以**公司现场签证为准。
之后新增加有风机移位(优惠价28000元)、增加防火门(35793.84元)、消防联动控制线路重新安装(17900元)三个额外的项目,**公司对相应的签证表进行了确认,共增加金额81694.14元,即总工程款为513693.84元。
另**公司称其在项目地成立了新公司即被告**狮山分公司,要求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书》将合同主体变更为**狮山分公司。但原告认为**公司实际仍是合同的主体之一,且**公司系**狮山分公司的独资股东,应当对**狮山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工程早已完工并通过消防验收且开业,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460400元,尚欠53293.84元。
两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2018年12月18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就南海狮山**国际影城的消防安装工程同意委托给乙方专业承包施工安装,工程地点为**三楼;工程总造价一次性包干432000元;消防安装工程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取得开业前检查合格证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95%工程款,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影城开业二年后,甲方一周内无息结清;如果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需按应付未付款项的1%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1月9日,原告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载明:涉讼合同不包含防火门的供货与安装,现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对部分防火门只提供符合消防要求的产品供货服务,合计金额为35793.84元。2019年3月1日,被告**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2019年1月9日,原告出具《工程变更签证单》,载明:根据涉讼合同约定对3楼的消防风机控制箱的消防联动控制进行移位,但因其他施工单位在拆除施工过程中对其消防联动控制线路进行了破坏拆除,现无法再进行移位,只能对该部分重新施工调试并引至大厦消防控制室,额外增加直接费用17900元。2019年4月10日,被告**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2019年4月11日,原告出具《施工现场签证表》,载明:根据**都商业中心物业管理处的要求,原定安装在物业办公楼和电影院连接处的连廊上的风机,现要求移位至电影院天面,需重新调整安装位置,增加风管及风机电缆,需增加32095元。2019年6月30日,被告**公司予以确认并标注“优惠价28000元整”。
被告**公司在2019年1月4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12日,分别转账支付了43200元、86400元、86400**原告,合共216000元。
原告(乙方、受委托方)与被告**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由于项目推进,甲方在项目所在地成立被告**狮山分公司,现将合同主体变更为被告**狮山分公司,在此变更前,甲方所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作为代被告**狮山分公司支付。
被告**狮山分公司在2019年7月1日、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25日分别转账支付了129600元、32400元、324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原告,合共244400元。
2019年9月4日,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对被告**狮山分公司位于**商业楼商业楼三楼的场所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案外人廖*武于同月18日收到该证原件,并明确“手续完善后两周付款”。
2019年9月16日,**狮山店在公众号发布信息:**狮山店9月21日-9月27日试营业,9月28日盛大开幕。
本院认为:《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是原告与被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变更为被告**狮山分公司,现原告起诉主张被告**狮山分公司尚欠工程款53293.84元(432000+35793.84+17900+28000-216000-244400),两被告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采信,被告**狮山分公司应支付该款予原告。
被告**狮山分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1%每日)过高,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被告**狮山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以27609.15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请求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狮山分公司为被告**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越界**影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狮山分公司、广东越界**影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3293.84元及以27609.15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原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6.18元、财产保全费552.94元,合共1119.1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1119.1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