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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汇全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民初542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汇全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女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汇全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被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汇全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由于原告提出撤回本案起诉,故本院对被告广东华业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亦不再作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汇全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4.89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共计3139.89元,由原告韶关市汇全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