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83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蔡***四组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5ANH2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汉城路24号建青一号办公楼四楼8407-2-1室(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7BP43F9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10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765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180240元,转执行费2565元,付给申请执行人17765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执101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