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29行初28号



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邦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祥,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涛,邛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周维祥,男,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代理人毛建英,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吉公司)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及第三人周维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宏吉公司以与第三人周维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吉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市人社局及第三人周维祥的起诉,属原告宏吉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成俊

审 判 员  王露蓉

人民陪审员  陈玉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方毛艳

书 记 员  常路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