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29行初28号
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邦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祥,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涛,邛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周维祥,男,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代理人毛建英,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吉公司)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及第三人周维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宏吉公司以与第三人周维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吉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市人社局及第三人周维祥的起诉,属原告宏吉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邛崃市宏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成俊
审 判 员 王露蓉
人民陪审员 陈玉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方毛艳
书 记 员 常路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