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9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18229T。 法定代表人:宋岱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鲁0881民初9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6万元。申请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