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917号之一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18229T。 法定代表人:宋岱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