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1民初4247号
原告: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18229T,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巷8号。
法定代表人:宋岱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中年,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410806953。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511878589。
被告: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11897897G,住所地宜宾市南岸经济技术开发区航天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现原告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原告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