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341号
原告: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侠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大侠骨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