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创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峨眉山某某生命健康养护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民初1974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16楼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5909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峨眉山**生命健康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峨山镇峨眉时光商住房(三期)项目A区36栋1-1号、3-1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8R3C1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从大,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峨眉山**生命健康养护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峨眉山**生命健康养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诉原告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峨眉山**生命健康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峨眉山**生命健康养护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峨眉山**生命健康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5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本诉原告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4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峨眉山**生命健康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