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1财保5号
申请人: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16楼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5909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梦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黄桷门风情小镇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0520931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梦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梦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装修工程款为由,申请人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梦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保全。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天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梦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支付装修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铜梁区梦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