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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省军区洛阳市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1716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郸城县人,务农,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功,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宜阳县人,自由职业,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 被告:河南省军区洛阳市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河南省涧西区丽春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许河乡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军区洛阳市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河南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