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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与河南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玮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3民初2828号 原告:**行,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溜江村溪尾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许河乡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6382072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玮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红庙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135770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西街芳邻一品5号楼一单元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4499278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原告**行与被告河南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玮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行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解决方案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枫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