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执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俏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街道垠地中山城A2栋1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永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北路5**1-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俏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永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俏邦建材有限公司退还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负担诉讼费150元和申请执行费2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永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永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1000元(具体执行的金额以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为准)。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