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双盈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永州某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鑫峰纸品加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3441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鑫峰纸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牛角坝镇牛角坝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鑫峰纸品加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作出的(2021)湘1103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鑫峰纸品加工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10月20日,2021年10月22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10月25日到永州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本院于2022年2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350元,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