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2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市区安宁渠镇沧海园艺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安宁渠村五队(路南)。
经营者:粟开鑫,该园艺场经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君,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院退休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鹭,新疆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义阳大道171号(4-2)号。
法定代表人:程治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新市区安宁渠镇沧海园艺场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市区安宁渠镇沧海园艺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市区安宁渠镇沧海园艺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市区安宁渠镇沧海园艺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41元(新市区安宁渠镇沧海园艺场已预交),减半收取256.70元,由上诉人新市区安宁渠镇沧海园艺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映红
审 判 员 李 艳
审 判 员 卫 博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李美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