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恢960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谯航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治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治军,男,生于1969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建材有限公司与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治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治军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0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璟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