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629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鹭,新疆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义阳大道171号(4-2)号。
法定代表人:程治军,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巴中市大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15.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7.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肖园
人民陪审员 白新春
人民陪审员 刘红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滕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