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2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被申请人:江西临川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在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政府院内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因江西临川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黎川县宏村镇**至前岭公路工程中,向申请人购买水泥,尚欠申请人水泥款120000元,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临川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000元。申请人***以其名下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临川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