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立***与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34行初41号

原告立***,男,彝族,1991年8月14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苏嘎尔布,州长。

第三人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罗卫平,局长。

第三人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南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耀恒,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诉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中,因立***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本院邮寄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胡智强

审判员  唐 波

审判员  金越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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