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34行初41号
原告立***,男,彝族,1991年8月14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苏嘎尔布,州长。
第三人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正义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罗卫平,局长。
第三人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南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耀恒,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诉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案中,因立***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本院邮寄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胡智强
审判员 唐 波
审判员 金越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