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锦城镇南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耀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李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张元春,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肖斗波,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田木果长清,男,1972年10月0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居民,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路礓,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干强,男,1978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平,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木果长清、干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20)川3437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00元,减半收取3950.00元,由上诉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红莲
审判员 陈慧玲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智鹏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