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3437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新盛乡柏山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雷波县锦城镇南街8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与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8)川34民终1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撤销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2018)川3437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由被上诉人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劳务费516000.00元,驳回上诉人***原审其他诉讼请求。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长清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就本案涉嫌犯罪,雷波县公安局已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侦查,已对申请人***登记为在逃人员,同时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说明其为本案纠纷的工程负责人,并说明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以公司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在收到案外人***长清提交的中止执行申请书和公安局立案告知书之后,于2018年11月6日向雷波县公安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雷波县公安局提供情况说明证实雷波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侦查的“田木果长清被诈骗案”由***长清以个人名义报案至雷波县公安局,经雷波县公安局审查,该案与本院审理并执行的“***与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案系同一事实,田木果长清系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雷波县曲依乡马鞍村通畅路”工程代理人。此外,雷波县公安局提供情况说明证实雷波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进行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与本院所受理的“***与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系同一人。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待本案申请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有了处理结果,再根据该处理结果依法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3437执248号案件的执行,待本案申请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有了处理结果,再根据该处理结果依法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执行员何呷呷
书记员杨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