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黄剑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568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