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1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剑,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90号7栋1单元15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206030536。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6日,住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4号,公民身份证号:510781197***1167298。
被执行人: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塔山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75240553。
法定代表人:甘正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剑与被执行人***、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6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