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中江县永兴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江民初字第1746号
原告: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塔山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江县永兴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中江县永兴镇文明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卫生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永兴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德阳市明华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