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23执保2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向安荣。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汉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23民初7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解除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23民初735号之二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小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