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23执保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23民初7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23民初73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小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