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23执保233号
申请执行人: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南华镇。
法定代表人:向安荣。
申请执行人中江凯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23民初379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7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解除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623民初3794号之二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小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