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船山执字第1063-1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松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遂宁开发区明月路。
法定代表人:舒松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海波,男,汉族,原住四川省蓬溪县高升乡。
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船山执字第1063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海波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分行帐户上的存款150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海波履行了部份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海波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分行帐户上的存款15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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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陈 彦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应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