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21执4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南路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9062545255。
法定代理人:李奎枝,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迪,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遂宁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48562110。
法定代表人:唐琼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宝梵镇华山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8415521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舒**,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唐琼芳,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舒丽君,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舒勤,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遂宁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舒**、唐琼芳、**、舒丽君、舒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9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红海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蓬溪县宝梵镇中国红海景区内香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9号】、四川省蓬溪县宝梵镇中国红海景区内陶然楼的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7号】、四川省蓬溪县宝梵镇中国红海景区内四知楼【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4号】、四川省蓬溪县任家桥村的10处商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蓬国用(2012)第2××6号、第2××2号、第2544号、第2××5号;川(2018)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2、0××3、0××0、0××1、0××4、0××6号】、四川省蓬溪县宝梵镇中国红海景区内浮闲聚1幢2楼1号的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3号】、四川省蓬溪县宝梵镇华山村的两处商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蓬国用(2013)第4××6号、4××7号】、四川省蓬溪县任家桥村的两处商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蓬国用(2012)第2××8号、蓬国用(2013)第4××0号】、四川省蓬溪县宝梵镇华山村的三处商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蓬国用(2012)第2××5号、蓬国用(2013)第4××2号、第4××3号】、四川省蓬溪县任家桥村的三处商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蓬国用(2012)第2××9号、2××0号,蓬国用(2013)第4××9号】、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58号3至7层等两处房产及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A0109561号,遂国用(2008)第1××3号】。申请执行人在前述房产、土地上设置有抵押权,对前述房产、土地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查明:被执行人正在对上述房产及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且部分土地的界限无法确定,待开发事项完毕后再行处置更为适宜。故,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及土地。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十三辆,前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外,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开发区的十四套房产及四百三十九套地下车库。因本案查封的抵押财产已足以清偿本案欠款,暂不宜处置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921执4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
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良
审判员 旷国军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杰